云浮罐体保温施工队 博威金: 博威金关于实施“博23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 2026-01-08 13:31:03
铁皮保温施工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金          公告编号:临 2026-004    债券代码:113069             债券简称:博 23 转债                  宁波博威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博 23 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提前赎回“博 23 转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可转债债券停                      牌    ?     赎回登记日:2026 年 1 月 21 日    ?     赎回价格:100.0679 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6 年 1 月 22 日    ?     后交易日:2026 年 1 月 16 日          截至 2026 年 1 月 7 日收市后,距离 2026 年 1 月 16 日(“博 23 转债”后交    易日)仅剩 7 个交易日,1 月 16 日为“博 23 转债”后一个交易日。    ?     后转股日:2026 年 1 月 21 日          截至 2026 年 1 月 7 日收市后,距离 2026 年 1 月 21 日(“博 23 转债”后转    股日)仅剩 10 个交易日,1 月 21 日为“博 23 转债”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博 23 转债将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14.68 元/股    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 0.0679    元/张(即 100.0679 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博 23 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宁波博威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12 月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 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 “博 23 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博 23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博 23 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博威金关于提前赎回“博 23 转债”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13)。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 事项向全体“博 23 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连续 15 个交易日内有 15 个 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博 23 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19.08 元/股),已 满足“博 23 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6 年 1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 23 转债”的全部持 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0679 元 /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 回日(2026 年 1 月 22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 31 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 IA=B×i×t/365=100×0.8%×31/365=0.0679 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679=100.0679 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博 23 转债”赎回提示公告,通知“博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 23 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 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6 年 1 月 22 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 相应的“博 23 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 2026 年 1 月 7 日收市后,距离 2026 年 1 月 16 日(“博 23 转债”后交 易日)仅剩 7 个交易日,1 月 16 日为“博 23 转债”后一个交易日;距离 2026 年 1 月 21 日(“博 23 转债”后转股日)仅剩 10 个交易日,1 月 21 日为“博 23 转债”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本公司的“博 23 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设备保温施工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 100.0679 元/张(税前),实 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0543 元/张(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 网点自行承担。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 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0679 元/张(税前)。         (财税[2021]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2009]47 号)的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债券发行人代扣代缴。本次扣税后实际 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06111 元/张(税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债息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债息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 2026 年 1 月 7 日收市后,距离 2026 年 1 月 16 日(“博 23 转债” 后交易日)仅剩 7 个交易日,1 月 16 日为“博 23 转债”后一个交易日;距离 “博 23 转债”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博 23 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博 23 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 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博 23 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 易和转股,将按照 100.0679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博 23 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博 23 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 月 7 日收盘价为 151.121 元/ 张)与赎回价格(100.0679 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 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博 23 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2829375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联系人:何经理

12月17日晚,南京博物院发布情况说明,称1959年1月,该院正式接收庞增和先生(庞叔令女士父亲)捐赠的137幅庞家收藏画作。报道中提及的5幅争议画作,1961年经由张珩、韩慎先、谢稚柳组成的家组鉴定为“伪”;1964年经由王敦化、徐沄秋、许莘农组成的家组再次鉴定为“假”。上世纪90年代,该院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该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下一步,该院将积配该案件审理,深入核查该5幅画作的去向,如果发现当年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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